各有關單位:
根據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《關于轉發財政部、安全監管總局<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 (麗建發〔2012〕91號),現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如下:
一、執行時間
自2012年7月1日起,凡麗水市行政區域內,辦理招投標備案或施工合同(指直接發包項目)備案的項目,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執行本規定。
二、提取標準
建筑施工企業以“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標準表”中的標準計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。也可根據工程安全生產實際需要,適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。計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后,不再計取施工組織措施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。
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標準表
費用名稱 | 計算基數 | 工程地點 | 房屋建筑工程 費率(%) | 市政公用工程 費率(%) |
企業安全 生產費用 | 建筑安裝 工程造價 | 非市區工程 | 2 | 1.5 |
市區一般工程 | 2.2 | 1.7 | ||
市區臨街工程 | 2.5 | - |
三、使用管理
1、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單列
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(預)算時,應當根據本規定合理確定工程安全生產費用。依法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,招標方應當按照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措施清單。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納入招標投標竟價項目。
2、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使用和管理
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、支付計劃、使用要求、調整方式、專款專用等條款。要按照《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》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,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用于安全生產。
2012年6月25日